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宣判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 肖崟崟)近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州区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宣判,被告人章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0年11月3日至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章某某在明知银行账户可能被实施网络犯罪的嫌疑人用来转移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身份开通银行账户帮助“跑分”,先后帮助结算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余元。
经依法审查,金州区检察院认为,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结算,情节严重。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对章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做出以下判决:被告人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现在很多犯罪分子通过买来的银行卡、配套U盾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实施诈骗。卡的失控管理给追踪、打击犯罪带来了巨大困难,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检察人员提醒,如果市民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等一旦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信息犯罪活动,那么就已经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